隨著農曆新年的臨近代表著員工領取年終獎金時間也即將到來,各事業單位紛紛進行營業年度的結算,知名上市(櫃)公司的年終獎金數字,也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。特別是長榮海運2022年終獎金計算大膽地發放了40個月的年終獎金,這一舉動在媒體上引起了巨大的迴響,成為熱門話題。年終獎金為勞基法29條規定雇主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。但事業單位一定要發放年終獎金嗎?不發會不會違法?去年發40個月,今年也要發40個月嗎?
年終獎金與法令解讀
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9條的相關規定,事業單位在營業年度結算時,若有盈餘,應予全年無過失的勞工發放獎金或分紅。然而,按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30070998號函中指出,年終獎金被視為事業單位對勞工的福利,法律並未具體訂定發放的標準和要件,而是可以由雇主和勞工在工作規則中進行約定。值得一提的是,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雇主仍可以按比例發放年終獎金,以確保性別平等。另留職停薪於勞動法上之意義,係指勞雇雙方合意暫時停止勞動契約之履行,並非終止勞動契約。不可忽視的是,事業單位不應以公傷病假過長來列入年終考核範圍,進而拒絕發放獎金。雇工若因非自身原因無法出勤,在法規上並無相關的限制,因此不應將其視為缺勤,進而影響年終獎金的發放和考核(參考台勞動二字第14508號函)。
年終獎金計算勞基法明訂
年終獎金之給與,因勞基法未明訂發放方式、標準等相關規定。按獎金及分配紅利若未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明訂為經常性給付,或應每年或每月或每季等定期性給付之文字,其應為恩惠、勉勵等福利之給予,屬任意給付,因此不生未給付有違法之問題。但若勞工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之時,載明應每年給付年終獎金,並訂有金額,雇主若未給付,即有民法之債務不履行,勞工有請求雇主給付之權利。綜上,若事業單位與勞工以有約定定期給付年終獎金,除非雙方另有其他書面約定,否則雇主有履行契約之義務。如事業單位與勞工並無約定,則視雇主是否發放該福利獎金,惟雇主如有發放,應比照勞動部函釋,不得對育嬰假留職停薪及公傷病假員工有不利之對待。
年終獎金算所得嗎?
除了企業和勞工間的協商,「年終獎金算所得嗎?」也是一個值得注意的議題。目前我國的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年終獎金是否應納入所得稅的範疇,而這往往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斷。根據目前的稅法規定,若獎金屬於事業所得,則其可能需要納稅。但若被視為福利性質,並不涉及實際的勞務報酬,則可能被視為非營業所得,免於納稅。此一判斷通常取決於獎金的性質、企業的會計處理方式等因素。然而,雖然目前並無明確的法律要求年終獎金必須計入個人所得稅,但建議雇主和勞工在協商年終獎金時,也可以考慮詢問專業的稅務意見,以確保在稅務合規的前提下進行相應的安排。
滿足期待與合規發放,企業年終獎金的聰明安排
年終獎金的計算則牽涉到勞基法的明文規定。如果雇主與勞工在勞動契約中明確規定了每年給付年終獎金,則雇主有履行契約的義務。相反,如果雙方未有約定,則雇主是否發放該福利獎金取決於具體情況,但應參照勞動部的函釋,不得對特定群體有不利之對待。最後,除了企業和勞工的協商外,年終獎金是否計算在個人所得稅中也是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。雖然目前法律並未明確規定,但建議雇主和勞工在協商過程中,咨詢專業的稅務意見,以確保合規的發放安排。總而言之,在這個農曆新年來臨之際,期望企業能夠謹慎遵從法令,公平合理地處理年終獎金事宜,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環境,共同迎接新一年的挑戰。
備註:本文摘自爵鼎企業顧問的《發不發?發多少? 年終獎金是福利還是權利》,由爵鼎企業顧問授權轉載。惟圖、文皆經編輯,均與原文有部分出入,欲閱讀原始內容者,歡迎參考爵鼎企業顧問原文。